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章程》,经协会批准,设立中国硫酸工业协会含硫废物资源化利用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是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Sulfur-Containing Wastes Committee of CSAIA。
第二条 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含硫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协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强与含硫废物资源化利用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的密切联系,为成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增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发展和整合行业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领导下,根据协会授权发展会员、开展工作,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重大事项报协会审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讨论本行业重大问题,确立发展指导思想,梳理发展思路;
(二)推进法规和标准建立,协助有关部门,参与相关标准研究与制修订工作;
(三)开展行业信息调查、收集、分析和发布;
(四)协调、整合行业资源,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推广关键共性和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六)举办技术、管理交流研讨活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
(七)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维护行业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参加国际会议,组织技术交流,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承办上级和和政府有关部门事项及组织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专委会实行团体成员制。从事含硫废物资源化利用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专委会;
(二)拥护协会章程,遵守专委会的工作规程;
(三)按照规定提交入会申请。
第九条 加入专委会的程序:
(一)提交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硫酸工业协会含硫废物资源化利用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1份,本单位简介1份,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二)由专委会秘书处预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会批准,报协会备案;
(三)由专委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及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专委会和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和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专委会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专委会反馈生产及技术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行为,成员大会授权主任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成员退会或被除名,专委会应向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停业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取消法人资格;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规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拒不改正,经主任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专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经酝酿协商从成员中提名。候选人报协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协会审批并备案。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是专委会的议事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处和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秘书处设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三)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重点骨干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学术团体设置联络员。
第十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技术专家组,聘请业内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机构。专业工作机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并协商提名其负责人,由主任委员会批准。专业工作机构会议,根据本领域相关问题定期召开,在严格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相关活动,由秘书处提供协调服务。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委会实行成员大会制度。成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聘请专家顾问,向成员大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建议;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处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成员大会决议事项;
(二)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提交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报告工作;
(三)制订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和秘书处工作总结报告;
(四)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及各专业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制定和审批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通过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接受协会的领导,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专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和监督专委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主持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四)检查成员大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五)代表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提名秘书长,指导秘书处工作;
(七)审批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事项。
(二)接受主任委员会的领导,贯彻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对各专业工作机构的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
(四)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完成成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推进专业工作领域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的会费标准参照协会会费标准执行,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批准,协会对专委会的会员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列支。工作经费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财务制度,不单独开设帐号,由协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专委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专委会换届和主任委员离任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七章 规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规程的修改,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于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讨论后提议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注销。
第三十二条 注销手续、财产清算、剩余财产处理用于协会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证书和印章由协会统一制作。印章由秘书处指派专人管理,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秘书长签字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协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章程》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秘书处。